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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加保.薪調服務

~歡迎從事本業勞工朋友加入~【台南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

★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須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可以參加勞工保險,沒有工作者不得掛名加保,違者會被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詳細內容請點閱】

★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居住工作及入監服刑的人,不可在職業工會繼續加保。
【詳細內容請點閱】



一、勞、健保投保 (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職業工會應於其所屬會員入會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申報表送達勞工保險局時起算。入會加保勞、健保者,需親臨本會辦理

(一)入會投保條件及限制: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電腦及相關工作之勞工(電腦自動化工程、連線網路工作、週邊設備設計開發、維修工程人員、零組件買賣與IC設計工程人員、企業電子化之顧問師、軟體系統之規劃、分析與程式設計人員、辦公室自動化之操作人員) 之男女從業人員,年滿 16 歲者,均得為本會會員並投保勞、健保。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得經由本會申報加保。
  *重病臥床者及住院中加保屬未從事工作者,不得申報加保。
  *領有身障手冊者,需經審核可後始得加入本會並申報加保。
  *精神狀況異常者,不得申請加入本會並申報加保。


(二)入會投保應備資料及程序:

入會投保應備資料:

1.親臨本會填寫「入會申請書暨切結書、會員會籍卡」各乙份
2.印  章
3.一吋照片3張
4.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附加健保眷屬加保應備資料:

1.附加健保眷屬戶口名簿影本。
2.附加健保眷屬若為二十歲以上子女者,請務必檢附有效註冊之學生證影本乙份。
3.附加健保眷屬若為外籍人士,請務必檢附居留證正本。

第一次投保入會費用約 $8,257 元(季繳,含入會費$1000元、保證金300)。
(此費用以個人且無眷屬,依最低投保薪資$23,800元計算得之。其他投保薪資及附加健保眷屬者,請參照 會員繳費明細表)<下載>
#備妥上述文件後,親臨本會辦理,勞健保加、退保辦理時間為上午08:30-11:30、下午01:30-05:00



二、勞、健保退保、轉出
  會員因申請勞保退休、轉職或符合下列情形者,則親臨本會辦理勞、健保退保或轉出手續,以免影響會員權利或重複投保情形發生。

(一)勞、健保需退保、轉出情形:

1.移轉投保單位時,即在原單位勞保退保須同時辦理健保退保轉出。
2.改變投保身份時,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不合眷屬身份條件,如辦理老年給付或眷屬年滿二十歲不合眷屬身份辦理時或另有工作勞保時,須從原單位退保轉出。
3.死亡。
4.成為現役軍人,如受徵召服役。
5.在監所接受刑的執行之受刑人。
6.失蹤滿六個月者。
7.喪失投保條件者,如:除去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退保申請方式:

1.辦理勞保退休、退保者,則需本人親臨本會填寫申請書辦理填寫「退保申請書」乙份,並請確實填寫退保日期。



三、健保停保、復保作業

(一)停保

保險對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辦理停保:

1.保險對象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
2.保險對象失蹤未滿 6 個月者。


停保應備資料及程序:

1.親臨本會辦理。
2.填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
3.失蹤未滿 6 個月申請停保者,需檢附警察機關報案三聯單。

(二)復保

#出國 6 個月以上者,復保應備資料及程序:

1.親臨本會辦理。
2.簽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
3.入出境證明文件 (需至出入境管理局列印申請)。

#失蹤未滿 6 個月者,復保應備資料及程序:

1.親臨本會辦理。
2.簽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
3.警察機關查尋人口紀錄證明文件。



四、健保補辦中斷投保作業
  全民健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凡符合投保資格,都要以適當身分持續投保,不能有中斷投保情形。但部份保險對象因轉換工作,暫時性失業或地址遷移...等因素,導致投保紀錄不銜接,且未繳納保險費者,即有中斷投保情形。
  中斷投保者只需於繳款單寬限期限前持健保局繳款單據至金融機構照額繳納,即完成補辦中斷投保手續。若對於中斷投保紀錄或繳費有異議者,可依照通知單中詳列之投保單位中斷區間,赴當時之投保單位查詢提出申復,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五、會員資料變更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所屬會員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需要更正時,應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應備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 2 份、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六、會員薪資調整權益說明

(一)欲調整薪資之會員,須加保滿 12 個月或前次調整保額滿12個月以上。

(二)一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 15%。

(三)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 28 條之規定,於住院醫療期間不得申請薪調。

(四)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投保薪資,其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以實際薪資為準。

(五)欲申請調整薪資之會員,請親自攜帶印章至工會並填寫「薪資調整切結書」。